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8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有关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一);
2.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8个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二);
3.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0国、也门等7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征收出口关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七),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目总数为7977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请按照上述文本的要求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
五、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表七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