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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治、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 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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