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设在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就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八)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九)指导和监督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配合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办理本司(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按规定向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协助起草行政应诉答辩状以及办理相关行政应诉事项。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向国家测绘局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