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国家测绘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了《
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反映。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测绘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国家测绘局对全国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