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450号)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3月30日举行2010年第14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