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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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