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第30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
十三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
三十条中“《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
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
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
中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