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行
一九九五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了贯彻《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做好192号令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0号)的衔接,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动1995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的开展,就有关主要问题通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具体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尚未明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股且占有国家股权的公司制企业,仍由公司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检查;
(四)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六)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企业应当于1996年1月1日起90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总结分析报告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年度检查汇总表、逐户录入盘及汇总软盘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企业申办年度检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199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三)1994年度产权登记检查表或1995年开办登记表;
(四)产权变动登记表;
(五)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文件;
(六)清产核资企业的资金核实审批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布置年度检查,并认真审核有关内容。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