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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贷款证登录满页或严重破损。
  第二十三条 贷款证遗失,企业需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发证机关挂失。挂失满2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贷款证。
  第二十四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发证机关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一)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合资、分立、有偿转让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第二十五条 贷款证实行集中年审。持证企业在每年的3月到6月凭贷款证及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期间贷款证有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办理贷款证、通知各金融机构暂停贷款直至吊销贷款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
  (二)申办和审查贷款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财务报表;
  (三)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以各种手段套办多本贷款证;
  (五)涂改和伪造贷款证;
  (六)出借、出租贷款证;
  (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处5000-50000元罚款、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负责人的职务:
  (一)未按规定填写贷款证;
  (二)占压贷款证超过15天;
  (三)遗失企业的贷款证;
  (四)擅自涂改、撕页;
  (五)做虚假记录;
  (六)给无贷款证或持无效贷款证企业贷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证机关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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