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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款时,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必须查验借款企业的《贷款证》。决定向其贷款后,信贷人员在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企业归还贷款时,应持金融机构会计部门填制的贷款偿还凭证和贷款证,到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时做还款记录。信贷人员须在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贷款展期,信贷部门批准后,信贷人员须在贷款证上逐笔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信贷部门办理保证贷款时,必须同时查验保证企业的贷款证。决定办理保证贷款后,信贷人员须同时在被保证企业和保证企业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企业归还保证贷款时,借款企业应及时通知保证企业持其贷款证到信贷部门做核销登记,由信贷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城市金融机构办理借款还款手续,要持其所在城市发证机关颁发的贷款证按上述相同程序在异地贷款栏中登记。
  第十九条 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并在企业资信等级记录栏中记录后,应加盖公章。
  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贷部门查验企业贷款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六章 变更、注销与年审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贷款证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
  (三)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四)企业法定住址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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