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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总行将统一开发贷款证管理和企业经济信息档案数据库软件,并组织推广。

贷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以下称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本办法所指企业,不包括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金融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证机关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借款证的发证机关和管理机关(以下称发证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贷款证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发证机关的职责:
  (一)颁发贷款证;
  (二)组织贷款证的年审;
  (三)组织与贷款证有关的检查;
  (四)对违规者处罚决定的下达与执行;
  (五)对处罚争议的复议;
  (六)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关咨询。

             第三章 贷款证的内容

  第六条 贷款证的内容由下列九部分组成:
  (一)发证记录和年审记录。此部分由发证机关填写,发证记录一栏用来填写贷款证启用时间和有效期限;年审记录一栏用来填写年审结论。
  (二)企业概况。此部分由企业在申领贷款证时填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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