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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外经贸部审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依据以下原则:
  (一)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第二十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由其核发《批准书》。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每月将上述合同汇总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备案,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备案材料包括中外文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以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第二十三条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如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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