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确因需要,临时举办的各类展销交流活动,申办单位须在实施前6个月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 申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销交流活动宗旨、名称、地点、规模、时间、内容、效益分析、是否评比或举行研讨学术会、经费预算、经费来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人及电话等,还须说明承办单位的基本概况、办展能力、服务功能等有关情况。
与其他部门联办的展销交流活动,还须由联办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商洽函。
第九条 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申办单位的展销交流活动方案报部科技质量局审核后,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向国家科委办理申报文件。
举办行业性技术展销交流活动,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文件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条 赴国(境)外举办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申办单位提出方案报综合计划司,经部领导批准后,按外经贸部《
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已经部领导批准每年定期举办的“上交会”、“天交会”和“全国畅销商品展销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由专业司局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送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或地方举办的有关展销交流活动,凡邀请我部以国内贸易部名义协办、名誉赞助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交流活动资料,由综合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函复邀请单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综合计划司负责协调,并会同专业司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以国内贸易部名义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展销交流活动,应成立组委会,刻制组委会印章。有关招展或招商工作,以组委会名义办理;其他类型的展销交流活动,应以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名义进行招展、招商、广告宣传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并负责向部申报展销交流活动计划,审核承办单位活动方案、监督检查活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