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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
 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外经贸资发第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深圳市引进外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逐步放开,我国陆续批准了一些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船务公司)。为进一步做好设立此类公司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照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
  二、申请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15年以上的航运资历,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二)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其母公司自己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业务。
  四、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五、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全部文件,经其初审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二)外经贸部审核上述文件合格后,以外经贸部外资司函(附申请文件)征求交通部水运管理司的意见,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以函答复。
  (三)两部意见一致后,由外经贸部审批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并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者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交通部向申请者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者应呈报的文件:
  (一)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独资船务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及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近3年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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