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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8号)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 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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