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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必须造具清单,由查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指定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
  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结案

  第四十条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9月19日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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