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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1995年12月18日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 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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