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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
 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81号)


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贵州省证券委黔证委办字[1995]10号文《关于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5年度配售股份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55号文《关于转让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2,843,61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043,61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80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000,000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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