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
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80号)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30号文《关于转让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431,51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6,615,018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6,858,208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