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省
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78号)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皖证管字[1995]022号文《关于同意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的批复》、《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能源投资总公司参与皖能配股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66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9750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48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100万股。社会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处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