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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77号)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5]28号文《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11.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法人股股东配售1188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7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853.2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14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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