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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没有条件消毒的,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具;
  (三)直接入口食品的小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 生熟食品应当分开贮存,加工、处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应当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第八条 个体饮食业户从业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销售工具,不得用手接触食品。
  第九条 个体饮食业户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条 个体饮食业户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三)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四)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五)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个体饮食业户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二条 个体饮食业户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个体饮食业户提供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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