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3号)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饮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
  (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第五条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饮食店铺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设施;饮食摊点应当有防尘、防蝇、消毒、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简单设备;
  (二)与有毒、有害物及其存放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第六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器皿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