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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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