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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2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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