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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
 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6日 证监发审字[199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川证委(1994)10号]、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同意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川人银便(1988)字36号]、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长江企业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川体改(1988)4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36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900万股,其中国家持有的股份为2630万股,法人持有的股份为247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为18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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