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
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5]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
为切实消化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信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
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
为切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根据国发[1994]62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精神,现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政策的有关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粮食财务挂帐性质的界定。各地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明字8号明传电报的有关规定,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的性质进行界定,分为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政策性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所发生的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补未补的亏损挂帐;其他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在政策性挂帐和企业自补挂帐之外的财务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