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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1月23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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