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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四)整顿一日游市场,提高国内旅游服务质量。部分风景区和参观点的游览秩序问题较多,海内外旅游者反映强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治理。
  二、专项治理工作从1995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地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根据全国总体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报全国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
  三、根据当前旅游秩序的状况和特点,对属于旅行社经营方面的问题,主要通过旅游行社自查、重新审核旅游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导游证的办法进行;属于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方面的问题,由各地旅游、公安部门进行检查。对属于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取缔或查处。
  四、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成立全国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名单另发。协调小组指导全国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发布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治理协调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确定后,报全国协调小组。
  全国协调小组和省级工作机构对外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开展查处工作。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国家旅游局根据需要在全国聘请旅游市场检查员。负责向全国协调小组和省级工作机构报告旅游市场方面的情况,评估各地旅游服务质量。
  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在整顿违法经营的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旅游业,开展旅游质量万里行活动,宣传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宣传和树立消费者信得过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产品,把此项工作与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旅游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以及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和评比活动结合起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六、在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继续建立和健全各项旅游市场管理制度,在旅游业务管理、出国旅游市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非法经营的处罚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各地在贯彻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时,可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市场管理的措施。
  七、请各地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在治理工作中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对全国旅游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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