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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1月21日 证监发审字[1995]74号)


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1995)120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91号文《关于转让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1995年5月15日《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四次股东大会(94年度年会)》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5421.62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697.903万股、法人股股东配售7874.109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849.616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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