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发布广告。
  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
  第七条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九条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