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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9号)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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