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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缴纳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的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信用社应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信用社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的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信用社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确认。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确定。
  二、法律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的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信用社的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的其他资产是指被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 成本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结算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
  (一)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按季计提,用月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分档计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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