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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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最低折旧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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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及建筑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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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器、机械及其它设备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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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5年 │
│ 及家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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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运钞车等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的计算公式:
(一)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二)每台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信用社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额)×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信用社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折旧方法,并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其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进成本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含新设营业网点,应当列作递延资产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物品。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类设立登记簿(卡),增加和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信用社的防伪点钞机虽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频率高,更换频繁,可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短缺,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有变价收入的要冲减“低值易耗品摊销”帐户。
信用社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选择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分次摊销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以及其它形式的现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