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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信用社不需要、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信用社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盘盈、盘亏、损毁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当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报废或毁损,应当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提取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应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从简不计)。
  信用社固定资产应当采取单项或者分类提取折旧的方法,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下列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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