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坚持客观、准确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三、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信息,是指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信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股评人员预测证券市场行情走势等作出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分析报告、评论等。
四、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媒体,包括:
(一)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并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三)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各类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
五、本市证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邮电、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监管。
六、各类传播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工作及其人员的管理。
七、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应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宣传、报导宗旨,严格限定在其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
八、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销售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
经外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不得在本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场上陈列、张贴、销售。
十、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外省市出版社或发行单位购进证券专业出版物的,必须在销售前向本市书刊市场管理部门申报并交验有关出版、发行的证明及证券专业出版物的样本,经批准后方能在本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