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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
 《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证监发字[1995]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会(证管办):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信息传播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体(报纸、广播、电话等)传播不当信息,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有鉴于此,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于1994年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邮电管理局、市公安局五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践表明,这个规定对规范当地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进一步搞好监管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将这一规定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并参照上海经验,作出相应规定,切实抓好对本地区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4年10月31日 沪证办(1994)116号)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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