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