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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 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 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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