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物价数据审核程序为:基点县负责审核基点市场数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省基点县数据,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抽核全国基点县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级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有权要求下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调查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复查、复核,必要时可亲自实地复查。
第四章 数据汇总及上报
第十四条 基点县调查数据依据各基点市场汇总平均取得,上报时间:上半月12-14日,下半月27-29日。在基点县调查上报结束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上、下半月审核时间各延后2天,并根据基点县调查数据汇总生成全省数据并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依据基点县数据汇总生成全国数据。数据汇总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修改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 对于因产销失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所引起的脱销断档、滞销卖难等市场异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上报信息,以便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
第五章 数据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物价数据管理制度。物价信息资料尤其是年度数据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加快各级数据库和价格报送网络的建设和完善。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各级物价调查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农业部物价调查数据主要作为农业及相关部门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其中,部、省级汇总数据的发布与服务,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及保障
第十九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区、市)物价调查的督查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