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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农产品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监测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物价调查工作。

第二章 调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 农业部物价调查内容包括原粮、成品粮、经济作物、畜水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省会城市超市价格监测等项目,调查品种规格及等级按报表制度规定执行。调查范围包括城镇集贸市场零售价格、部分品种的农民出售价格和超市零售价。农民出售价、市场价调查频度为每月两次(每半月一次),省会城市超市价格监测为每月三次(每旬一次)。
  第七条 农业部物价调查以抽样调查为主,辅之其他调查方法。调查基点是以省级为抽样总体,抽选一定比例的县(含旗和区,下同)作为物价调查基点县,再以基点县为总体,抽选部分市场作为物价调查基点市场。
  第八条 为保证数据来源客观、真实,物价调查工作采取由调查员“入市到点”(即调查员深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经销户点,或到农民家中采价)调查为主,问卷调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调查为辅。

第三章 数据采集及审核

  第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产品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采集数据。基点市场调查时间:上半月8-11日,下半月23-26日。
  第十条 为保证数据可比性,采价要遵循“定点、定时、定品种”的原则。“定点”,即无特殊情况,每个品种固定2-3家经销户或农民进行采价;“定时”,一是每次调查时间要相对固定,二是调查当天集中交易时间段的价格数据;“定品种”,是指每类商品中不同品牌间价差大,须固定其中某品牌进行采价。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价调查审核制度,认真核准后上报。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等方面。(1)完整性。主要审核报表指标及分析说明等是否齐全。(2)时效性。重点审核价格信息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出等。(3)规范性。重点审核调查品种规格、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单位是否准确。(4)合理性。价格波动和该品种当前价格走势是否一致。涨跌幅较大的品种要重点审核,并给予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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