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得以农业部机关司局名义主办和参与举办各类展览。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相关单位至少应于展览举办前6个月向业务归口司局提出申请,业务归口司局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后负责审批和监督,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举办展览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展览。
第六条 申报材料:各单位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展览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招商招展方案。新办展览,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联合办展或委托办展,须提供相关协议。
(二)具体承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材料。
(三)以往办展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审批原则:对省级人民政府发来邀请的,按照“支持特色、延续传统”的原则,优先支持区域有影响或产业特色鲜明的展览。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发来邀请的,一般予以支持。对其他单位发来邀请的,从严控制。
第八条 发文规范:除农业部主办的展览外,其他以农业部名义参与举办的展览以及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原则上均不得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有关文件。各项展览原则上以展览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各种工作文件。
第九条 领导邀请:各类展览原则上不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如确需请中央领导出席的需提前2个月向分管副部长和部长请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邀请。对邀请农业部领导出席相关活动的展览,农业部主办的原则上可由部长或副部长出席,由农业部参与主办的可视情况由副部长或总师出席,由农业部支持举办的一般由司局级领导或司局级以下同志出席。
第十条 展览变更:已获批准的展览,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以农业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举办的展览,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业务归口司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展览责任: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展览主办单位对所办展览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确保展览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杜绝各类虚假宣传、违规办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