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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使农业会展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原《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
(2009年5月22日公布,2010年9月29日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农业会展经济”的精神,规范农业部展览工作,提高办展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展览,是指由农业部或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称事业单位)、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称社团),在我国境内独立主办和参与举办的各类农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和节庆活动,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其中,参与举办,是指应展览牵头主办单位邀请,以农业部或其事业单位、社团名义参与,作为展览的共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展览工作应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合理确定数量,规范管理程序,注重展览实效,杜绝形式主义,防止铺张浪费。
  第四条 部内主管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管理农业部展览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的报批手续,监督检查有关展览工作,协调解决展览有关事宜。
  第五条 展览申报:农业部机关司局、事业单位、社团以及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于下一年以农业部名义举办展览的,应于当年8月底前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申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汇总审核后,拟订下一年以农业部名义举办的展览计划,统一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展览计划之后,有单位提出新的邀请以农业部名义参与举办的展览,由业务相关司局提出意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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