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关于开展防弹防刺服第二批送检工作的通知
(公装财[2010]990号)
各研制单位:
经公安部批准,防弹防刺服已列入警用装备序列。为向基层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选择,我局决定开展防弹防刺服的第二批送检工作,欢迎具备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送检单位资质要求。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涉警用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56号)和《关于开展警用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28号)要求,送检单位必须在所属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备案,具有生产销售警用品资质,送检的产品必须为自主研发产品。送检样品时,需同时提供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生产销售警用品资质证明或经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警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表》(盖公章),以及产品自主研发保证书,无生产资质证明和自主研发保证书的一律视为不具备送检资格。
二、送检样品数量。同种防护级别并且结构相同的防弹防刺服检测样品需18件。每种产品的送检样品需分箱包装,并在外包装箱上注明送检单位、防护级别、样品型号等信息,送检样品上不允许出现任何标记或标识。
三、主要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防弹防刺服的主要性能检验,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特种防护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新修订的GA141-2010《警用防弹衣》和GA68-2008《警用防刺服》的有关规定执行。两家检测机构检测均合格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送检时间和地点。请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检测样品送至我局警用装备研发论证中心。研发论证中心将对送检样品进行统一编号后,分别送两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样品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甲6号,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警用装备研发论证中心,邮编100077。
五、检测费用。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由我局与两家检测机构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检测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请在接到检测费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费用分别汇至上述两个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