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同意扬州大学农业部畜禽传染病学重点开放实验室ABSL-3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函
(农医函[2010]7号)
你校《关于申请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函》收悉。经审查,你校农业部畜禽传染病学重点实验室ABSL-3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与培养以及禽类和小鼠感染实验,每批次动物感染实验所使用禽类(中雏)不得超过20只,小鼠不得超过60只;感染小鼠的病毒严禁继代。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请严格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该实验室应当分别于2011年2月、2011年6月底前将实验活动开展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如在实验活动中检测出H5和H7亚型禽流感病毒,应当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样品采集地点有关单位或个人通报,检测结果快报至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