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通知
(农政发[2010]4号)
为规范农业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增强农业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障农业部规章质量,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草案)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专业网站、《农民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三条 规章草案应当在部常务会议审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修改、确认基本成熟后进行。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专业网站公布。涉及重大事项的规章草案,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在《农民日报》公布。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农业部信息中心及时公布,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草案,应当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的要求,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抄送商务部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