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农政发[2010]5号)
为规范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农业部审查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复议机关和农业行政复议机构)本规定中所称农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农业部,农业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农业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复议机关职责)农业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经费、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农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理调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