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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监价财〔2010〕3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
  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同)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包括:
  (一)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情况;
  (二)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情况;
  (三)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电价情况;
  (四)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策情况;
  (五)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情况;
  (六)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各项涉及电力业务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
  (七)电力企业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电价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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