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完善卫生设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设素质优良的卫生队伍,形成覆盖全林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构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县(旗、区)、乡、村(林区站所)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搞好林区县(旗、区)级医院整合改造,按规划建设县级综合性医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政府投入政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林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专栏11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重点将大兴安岭、伊春、黑河地市级医院改造升级。大兴安岭森工林区改扩建9个县级综合医院,37个乡镇卫生院、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标准化卫生监督所,加强三县四区疾控中心及系统建设。伊春森工林区和森工总局改扩建县级医院24个,新建林场卫生所24个,新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9个。黑河等地方林区建设16个县(市)医院、及其所属乡镇卫生院(林场、农场卫生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建设大兴安岭地区精神病防治院和伊春市精神病防治院。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扩建地市级综合医院2个,改造县级医院10个、中蒙医院5个、卫生监督所3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个、结核病防治院5个、妇幼保健所11个、中心血库10个、急救中心11个。建设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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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繁荣文化事业
挖掘、保护和传承具有历史和地域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共建共享的原则,着力建设以基层文化馆(站)、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等为重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继续实施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等重大文化工程,逐步建成覆盖林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切实保障林区居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建立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搞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以林区国家森林公园为依托,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八、推进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坚持政、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加快推进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俄、对蒙经贸合作,扩大林区对外开放,增强发展活力。
(一)加快林区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政企、事企分开的改革。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将地方行政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和企业经营分开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林区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健全各项政府职能。将林管局、森工企业从现在的合一体制中分离出来,林管局改制为资源管理机构,森工企业全部实行自主经营。剥离森工企业承担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广播电视、城建环卫等社会职能,其机构人员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分离森工企业已建立的水、电、气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并逐步改制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稳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国有森林资源的公有制,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与“政事企分开”改革同步实施。实行资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构建以国有林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继续搞好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继续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主辅分离改革,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新机制。通过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资本的流动,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企业重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改制、出售、兼并重组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森工企业集团所属的中小企业。对一些严重资不抵债、产品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积极扩大林区对外开放
扩大对俄蒙合作。以边境贸易为基础,依托中俄、中蒙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加工贸易及服务贸易。提升对俄木材精深加工和劳务输出等合作层次。积极开展对蒙资源利用合作。积极拓展与俄、蒙的跨境旅游合作。巩固完善与俄、蒙联合防火合作机制。
加快口岸及合作区建设。加快黑河、逊克、嘉荫、黑山头、室韦等口岸的改扩建,完善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安监、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漠河、呼玛、孙吴口岸发展。改善林区对俄蒙口岸运输通道的通畅条件。依托主要口岸,建设中俄、中蒙综合加工园区、特色加工园区、物流园区等,深化林区与俄、蒙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合作。
九、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政策的效能,研究制定促进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的新政策,保障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实现。
(一)促进林区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妥善解决体制改革的相关成本。建立和完善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财政体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运行经费按事权划分纳入财政预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妥善解决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国有林区自行组织先行改革,对改革彻底、效果明显的,中央财政在安排天然林保护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二)完善林区生态保护政策
对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的国有林,由中央财政安排管护费。对国有森林资源实施抚育经营政策,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实施无林地造林和低质、低效林改培政策,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及生态功能。将林区防扑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护、航空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调查等公益性事业的运营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在册全民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继续由中央财政安排适当补助。
将大小兴安岭林区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重点区,加大中央财政的补偿力度。将规划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县(旗、区)纳入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范围,重点支持生态保护和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资金分配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中,重点考核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并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实施适当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