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麻黄素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工作的通知
(商办产函[201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麻黄素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将开展2011-2012年度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业的申报组织工作。各地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应按照《麻黄素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出口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书面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产业司)。